学法时习之丨商标不能随意用 这些侵权行为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4-04-29 16:05:37 来源: sp20240429

商标凝聚着商标权利人长期经营积累的信誉,象征着品牌商品的服务和质量,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财产。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人民网梳理了一些与商标相关的典型案例及法律规定,提醒大家重视商标保护,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一:贴上知名商标标识妄想“以假乱真”,可行吗?

不法分子投机取巧,给商品贴上较为知名的商标标识妄想“以假乱真”,不料却因耍小聪明付出大代价。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人洪某设从王某连、唐某等人处低价购进假冒“LV”“DIOR”等注册商标的包、墨镜、手表等商品,通过其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多个直播间账户进行销售。然而,法网恢恢,公安机关相继抓获洪某设团伙及供货商王某连、唐某等人,并在洪某设的仓库内查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506件。

案情回顾

洪某设伙同他人组建网络销假犯罪团伙,大量招募工作人员。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洪某设从王某连、唐某等人处低价购进假冒“LV”“DIOR”等注册商标的包、墨镜、手表等商品,通过其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多个直播间账户进行销售。期间,洪某设要求主播通过串访直播间、为其他主播“引流”等手段,实现维持直播热度、提高销量的效果。经查证,洪某设团伙在上述时间段内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

2020年9月,公安机关在福建、广东等地,相继抓获洪某设团伙及供货商王某连、唐某等人,在洪某设的仓库内查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506件,货值金额人民币50余万元。

最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洪某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对其余团伙成员及上游供货商共38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均并处罚金。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专用权,更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商标权利人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市场监控,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务必选择正规渠道,切勿因贪图便宜而购买侵权商品,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二:短期内大量注册商标行为违法吗?

商标恶意注册与囤积行为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极大地损害社会公众的权益。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某酒业公司短期内进行大量商标注册申请,其中申请注册的300余件商标包括“迈巴赫”等与他人商标相近的商标,这种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的申请行为,严重违背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案情回顾

诉争商标“王子”由某酒业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故对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某酒业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酒类经营、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该公司在第3、18、32、33、35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累计申请340余件商标,其中仅在2020年至2021年间就累计申请300余件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补充查明,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的300余件商标包括“迈巴赫”等与他人商标相近的商标。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存在实际使用情况,亦无法证明某酒业公司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根据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跨度、申请数量、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等情况,可以认定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以满足自身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建议广大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原则,坚决杜绝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不当行为。同时,企业和个人都应提高商标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商标权益,避免恶意抢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例三:地理标志可以擅自使用吗?

地理标志不仅代表着某一地区特定产品的质量和声誉,更是该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资源。在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荔浦芋”这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该案中,被告周某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一家商铺,销售标称“荔浦芋”的商品,并在商品链接标题和宣传页面中使用了“荔浦芋”字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案情回顾

周某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一家商铺,其中售有“荔浦芋”。2022年7月,原告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以下简称“名特优协会”)将周某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周某在货品标题故意使用原告具有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商标,造成原告损害。

名特优协会称道,“荔浦芋”是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荔浦芋”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该商标于2000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1类“芋头”类别,有效期经续展至2030年4月20日。另查明,2021年12月,名特优协会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周某网店中的商品链接标题、商品宣传页面均使用了“荔浦芋”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事后被告主动把网店涉案商品的标题、宣传页面中有关“荔浦芋”的表述和标示全部删除,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诉求已无必要,法院予以驳回。同时,依法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名特优协会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6000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网店商家,在设置商品链接标题、宣传页面以及搜索关键词时,必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尊重并避让权利人的商标。商家不得通过误导消费者或攀附知名品牌的方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一旦被发现,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综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整理)

(责编:梁秋坪、邓志慧)